本網訊 案情:2018年5月至9月的禁獵期內,胡某糾集賈某、李某多次在A縣的河道內,架設捕鳥網非法獵捕野生斑鳩、啄木鳥、鴿子等飛禽。2018年9月3日,三人在進行非法獵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其捕獲的41只野生斑鳩和1只啄木鳥被全部放生。
收購商王某明知胡某等人手中的野生斑鳩是非法捕獲的,仍將其予以收購,并轉賣給他人從中牟利。據統計,王某從胡某處共收購野生斑鳩671只,價值5萬余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評析:《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胡某等4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任何組織與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筆者在此呼吁,廣大群眾應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切實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共同抵制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制品販賣,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
(縣法院陳君供稿)
(未經授權 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