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回族自治縣全域旅游條例
(2019年1月27日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旅游環境和服務、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本縣全域旅游全面、科學、協調、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為促進全域旅游發展而開展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環境和公共服務提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等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的活動,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及文化、科技、生態等旅游資源,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實現統一規劃布局、區域資源整合、產業深度融合、公共服務提升和社會共同參與,通過旅游業帶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
第四條 發展全域旅游應當堅持統籌協調、融合發展、改革創新、示范引導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游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旅游公共服務、旅游產業融合發展、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廣。
鎮人民政府、園區、街道,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規劃實施、旅游安全監管、旅游秩序維護、旅游糾紛處理、文明旅游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縣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 縣旅游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作用,制定和實施行業規范,完善行業制度和專業服務功能。
建立旅游志愿服務體系,指導志愿者開展信息咨詢、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向導指引等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旅游行業商會,實行會員誠信等級管理,促進旅游經營者誠信經營。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規劃促進和基礎保障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游作為優勢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域旅游規劃,應當包括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旅游產品開發、旅游形象推廣和旅游服務提升等主要內容和促進措施。
編制全域旅游規劃應當與北京城市副中心總體規劃、省市旅游規劃、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編制或修改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鄉總體規劃、交通路網規劃等,應當優先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空間布局和建設的用地需求。
建設電力、通訊、供水、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和商貿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籌全域旅游發展需要。
第十條 編制和實施全域旅游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優化利用、嚴格保護原則,體現本縣民族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特征,優化旅游空間布局。
第十一條 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適時評估全域旅游規劃實施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修改。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預算專項資金,加強對全域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的資金投入和支持。
縣發展和改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縣農業農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等主管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應當依法優先支持與全域旅游發展關聯的項目資金需求。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旅游項目用地納入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鼓勵依法利用國有空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民宅等以入股、合作、租賃等方式開發旅游項目。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和旅游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游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旅游環境和服務提升
第十五條 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普查、分類、評估和登記,建立旅游資源數據檔案,制定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方案,加強對旅游資源保護監督檢查,促進資源合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家、省市生態文明環境建設標準,推進交通、園林、環衛、市政、河渠旅游標準化建設,提升旅游環境品質和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北京城市副中心生活和服務基地的功能需求,增加旅游綜合體、城鎮綠(道)地、公園、濱水樂園、休閑廣場等公共空間供給,拓展城鎮休閑旅游空間。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樞紐和旅游者集中場所應當設立游客服務中心,為旅游者提供及時、準確的景區、景點、氣象、住宿和交通等旅游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具有旅游宣傳營銷、咨詢、投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等功能的綜合性平臺,推進監督管理和服務信息化。
第二十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旅游主管部門加強主要旅游景區、景點之間的公共交通站點建設,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線路。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以及共享單車等其他公共交通網點布局應當滿足沿線旅游景區、景點的交通需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車站、景區、景點及其他城鎮設施,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標準通用的標識、標牌。
賓館酒店、車站、景區、景點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和旅游廁所,推進無線局域網絡覆蓋。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完善食品供應、水電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自駕旅游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經營者、從業者納入縣征信系統,依法公開征信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安全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檢查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 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統一受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者。
第四章 產業融合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推進跨區域旅游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建立區域間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機制,爭取跨區域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創國家和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省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域內外旅游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縣旅游主管部門、旅游經營者合作建立旅游創業基地和人才培訓基地,促進旅游業產學研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業與文化、工業、農業、科技等產業融合,政府主導或引導社會資本開發公共文化、民族風情、休閑度假、體驗培訓、鄉村旅游和康養旅游等旅游產品,促進發展旅游新業態。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旅游與休閑、娛樂、購物等功能融合的空間載體,完善吃住行游購娛旅游要素產品鏈條,引導建立多元化旅游產業體系。
鼓勵和支持財政資金或社會資本投資本縣民族民俗、歷史文化、休閑康養、特色餐飲、戲劇非遺、影視傳媒等領域,開展旅游化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產業發展基金應當優先保障旅游項目落地和旅游產業布局優化的資金需求。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利用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文化等要素開發具有大廠特色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旅游商品、工藝品、紀念品,促進旅游商品研發、生產、銷售和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旅游形象的宣傳和推廣??h文化廣電和旅游、縣發展和改革、縣教育和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文化、體育、節慶等活動協同推廣本縣旅游形象。
第五章 鄉村旅游和民宿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納入城鎮一體化建設,促進鄉村旅游設施建設與鄉村振興、城鎮建設配套,依法使用相關建設項目資金開發鄉村旅游項目。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開發民族文化濃郁、生態環境良好、具有旅游價值的村莊,建設旅游示范村寨。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通過租賃、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對旅游資源豐富的鄉村實施整體開發,建設民宿客棧、鄉村酒店、休閑農莊、田園綜合體等鄉村旅游項目。
第三十七條 鄉村旅游開發應當征求本村村民意見,尊重本村民族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和傳統民居建筑。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經營民宿,引導民宿經營發展。
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其成員委托,以其合法房屋從事民宿經營。
第三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民宿經營管理規定,加強對民宿經營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劃建設旅游項目或者造成區域內生態環境、旅游資源等破壞的,由旅游、規劃或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項目建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處罰。
第四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處罰。
第四十二條 破壞旅游公共環境、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記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記錄系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處罰。
第四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