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系A縣某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為接送該園學生上下學,雇傭于某為該幼兒園駕駛校車。2018年11月20日,于某駕駛一輛核載6人的普通客車,載23名幼兒園學生和1名老師放學,途中被交警查獲。經交警部門核查,于某駕駛非校車超載接送學生,超員率達317%,屬于嚴重超員載客。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評析: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危險駕駛是指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于某違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駕駛非校車車輛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李某作為該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向于某提供車輛,并雇傭、安排于某接送幼兒園學生,對于某駕駛車輛超員接送學生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校車安全,關乎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任何學校和個人,切不可為了一時利益而置孩子們的生命安全于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