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離婚證……”在街頭巷尾、電線桿、小區樓道經常能見到這種違法廣告。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偽造證件并出售的案件,給從事這種違法行為的人敲響了警鐘。
焦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別收取劉某人民幣400元、150元后,向其出售偽造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一本及“離婚證”一本。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其居住地內起獲手機2部、紙質小廣告418張、印章模型2個、印章1個、鋼印架1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焦某買賣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焦某明知是偽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證明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應對其數罪并罰。
最終,北京石景山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焦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焦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也是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