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局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減少大氣污染排放,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縣城區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文物保護單位;
(六)重要軍事區域;
(七)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縣范圍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縣未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燃放或者從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影響燃氣設施設備安全;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局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10”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