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公安局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出租房屋
管理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我市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凡來廊返廊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也可通過“京津走廊流動e家”微信公眾號或“廊坊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中自助業務辦理模塊申報居住登記。
2.凡招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或將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出租房屋業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轄區派出所登記報告,也可通過“京津走廊流動e家”微信公眾號或“廊坊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中自助業務辦理模塊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送信息。
3.凡從疫區來廊返廊人員,要盡快到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登記,盡量減少外出和聚會,并主動居家隔離;自行隔離期間,如出現發熱等異常情況,盡快就近到設有發熱門診的篩查定點醫院就診,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如發現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員,要及時向社區和衛健防疫機構報告。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4.所有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業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和用工單位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個人防護,避免危害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積極配合政府和疾控、醫療機構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防控管理和調查統計工作。
5.凡不履行申報責任,隱瞞不報、漏報、弄虛作假或拒不配合相關部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動人口本人、用工單位、出租房屋業主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由屬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和《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相關罰則依法依規從重進行處罰。
6.廣大人民群眾發現疫區來廊人員或與疫區來廊人員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請及時報告衛健防疫機構或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