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廣大出租屋業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屋業主們:
傳銷活動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毒瘤”,是“經濟邪教”。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打擊傳銷,人人有責。我們呼吁廣大出租屋業主朋友們立即行動起來,做到以下幾點:
一、自覺履行出租的審查義務,對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戶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來源、知道從事職業,并主動到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自覺履行出租的監督義務,認真核對承租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對外省市人員要仔細觀察,發現承租人涉及傳銷活動要立即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解除合同。
三、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時,同樣應提出有關要求,督促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積極履行相關義務。
四、自覺抵制傳銷活動,對居所周圍可疑的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時向公安、市場監管、社區居委會等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10、12315,舉報有獎。
大廠回族自治縣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