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2019修訂)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縣域內參加農業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凡在本縣域內的參加農業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并對證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規定。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凡在本縣域內的參加農業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得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大廠回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