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李欣巖)下面,我們繼續來了解一些著作權(版權)的基本常識。
哪些侵犯版權的行為容易被公眾誤認為是合法行為?
1.日常生活中,歌手等表演者使用他人音樂、編劇作品進行演唱和表演;
2.商場、餐廳、飯店等機構使用他人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
3.KTV、卡拉OK將他人音樂作品制作進點歌機點唱;
4.網絡服務商提供MP3或影視作品供在線收聽或下載(利用網絡非法傳播作品);
5.電視臺將MTV、電影片段供觀眾點播等都應取得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支付報酬,如未經許可,就屬于侵權;
6.計算機硬件服務商非法預裝軟件等等。
侵權行為應當怎樣賠償?
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